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第2354号原告铁梅,女,45,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王金宝,男,5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铁梅诉被告王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梅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铁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之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