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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第2354号

铁梅与王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铁梅,王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第2354号原告铁梅,女,45,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王金宝,男,5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铁梅诉被告王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梅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铁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之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