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254号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刑事罚金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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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刑事罚金执行终结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254号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刑事罚金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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