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刑初30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秋和,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农民,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赣州铁路公安处吉安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江西吉安看守所,于2016年3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邰乔良,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海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于2016年3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秋和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邰乔良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9月5日、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秋和、邰乔良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因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害人原某、邵某等人合伙投资在蚌埠蚌山区燕山航华家园8号楼8单元1202室开设宝石加工作坊,于2015年5月份招聘被告人龙秋和加工宝石,龙秋和与妻子胡小白(在逃)带孩子一起住在宝石加工坊,同年6月份经龙秋和介绍,邵某等人又招聘了被告人邰乔良加工宝石。2015年7月20日左右,龙秋和与邰乔良、胡小白共同合谋,准备骗取邵某、原某一批宝石逃走。7月22日龙秋和让其在广州的朋友李小峰假装客户发送一条短消息,谎称于次日付款2万元购买宝石成品,随后龙秋和将此假消息告诉并出示给原某看,同时声称晚上需加班加工宝石,原某遂将平时带回家中保险柜存放的镁铝石榴石原石2.3公斤,镁铝石榴石成品60颗左右,极品镁铝石榴石成品1颗,绿碧玺成品1颗,坯料2颗,拉沙弗莱原石1颗,红宝石原石1颗,蓝碧玺1颗等物品留下,龙秋和、邰乔良佯装加工。当晚邵某、原某离开后,龙秋和与邰乔良、胡小白将这些宝石分赃后乘车离开。2、2015年6月底,被告人龙秋和利用珠宝行老板误会其是合伙人,骗得邵某、原某在商之都一楼珠宝行寄卖的120多克拉的镁铝石榴石成品,2颗绿碧玺成品,在7月22日逃离时一起带走。另查:被告人龙秋和供述其将在商之都骗取的寄卖的120多克拉镁铝石榴石成品卖了6000余元、2个绿碧玺成品卖了500元;将在加工厂骗取的1公斤镁铝石榴石原石卖了3100元,35颗镁铝石榴石成品卖了2400多元,绿碧玺坯料2颗,成品l颗卖了700多元。共得赃款12700余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龙秋和家中及被告人邰乔良的亲属将部分被盗财物交给民警。2016年6月30日,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没有实物的被骗(盗)宝石不予受理,对实物镁铝石榴石原石及成品、半成品作出鉴定共计人民币568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秋和、邰乔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将财物临时交于加工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秋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寄卖人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秋和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龙秋和、邰乔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被害人原某、邵某等人合伙投资在蚌埠蚌山区燕山航华家园8号楼8单元1202室开设宝石加工作坊,于2015年5月份招聘被告人龙秋和加工宝石,龙秋和与妻子胡小白(在逃)带孩子一起住在宝石加工坊,同年6月份经龙秋和介绍,邵某等人又招聘了被告人邰乔良加工宝石。2015年7月20日左右,龙秋和与邰乔良、胡小白共同合谋,准备骗取邵某、原某一批宝石逃走。7月22日龙秋和让其在广州的朋友李小峰假装客户发送一条短消息,谎称于次日付款2万元购买宝石成品,随后龙秋和将此假消息告诉并出示给原某等人看,同时声称晚上需加班加工宝石,原某遂将平时带回家中保险柜存放的镁铝石榴石原石2.3公斤左右,镁铝石榴石成品60颗左右,极品镁铝石榴石1颗,绿碧玺成品1颗,坯料2颗,拉沙弗莱原石1颗,红宝石原石1颗,蓝碧玺1颗等物品留下,龙秋和、邰乔良佯装加工。当晚邵某、原某离开后,龙秋和与邰乔良将上述宝石分赃后乘坐胡小白喊的出租车离开。2、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龙秋和陪同原某与商之都商城金荣珠宝翡翠镶嵌店老板黄某商谈寄卖宝石事宜。6月底,被告人龙秋和找黄某询问代卖情况,黄某误以为龙秋和是原某的合伙人,让龙秋和拿走了在该店内寄卖的120多克拉的镁铝石榴石成品和2颗绿碧玺成品。嗣后,被告人龙秋和没有将此事告诉原某并将上述物品隐匿。被告人龙秋和于7月22日逃离蚌埠时将上述物品带走。被告人龙秋和供述其将在商之都寄卖的120多克拉镁铝石榴石成品卖了6000余元、2个绿碧玺成品卖了500元;将诈骗的1公斤镁铝石榴石原石卖了3100元,35颗镁铝石榴石成品卖了2400多元,绿碧玺坯料2颗,成品l颗卖了700多元。共得赃款12700余元。2016年3月9日,公安人员依法对龙秋和家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一袋镁铝石榴石50克(5×7mm原石)。2016年4月份,被告人邰乔良的亲属将邰乔良分得的镁铝石榴石702克(6×8mm原石),36颗(根)镁铝石榴石半成品(6×8mm,未加工打磨),19颗镁铝石榴石成品(5×7mm,2.0ct),1颗镁铝石榴石成品(8.95ct)交给公安机关。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镁铝石榴石原石及成品、半成品作出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37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7月23日,被害人邵某报案称7月22日,其招聘的员工龙秋和讲有客户购买宝石成品,晚上需加班加工宝石。其将2250克镁铝石榴石原石(价值31500元),325克拉镁铝石榴石成品(价值97500元),三颗绿碧玺成品(价值16000元),一颗极品镁铝石榴石成品(价值20250元),1.5克拉拉沙弗莱坯料(价值3000元),一颗红宝石原石(价值4800元),一颗蓝碧玺坯料(价值1600元),共计174650元的宝石留下,23日10时许,发现龙秋和携宝石逃跑。2、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龙秋和于2016年2月20日被赣州铁路公安处吉安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江西吉安看守所,3月1日被提出。被告人邰乔良于2016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海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2016年3月18日至3月21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3、常住人口信息、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龙秋和、邰乔良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4、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5、入所健康体检表、心电图、化验单证明:两被告人入所时身体健康状况。6、对龙秋和、邰乔良涉嫌诈骗一案补充侦查的情况说明证明:李小峰、吴前发、胡小白姑姑、黄四海四人通过查找未果,无法取得证人证言。7、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明:2015年7月22日,有人给邰乔良的银行卡汇入2000元,同日,该笔钱被取走。8、关于龙秋和前科情况的说明、公安机关内部往来材料、永新县公安局烟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未查到龙秋和被广州天河区法院判刑的材料和违法记录。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龙秋和辨认出邰乔良就是和其一起拿宝石的人。被告人邰乔良辨认出胡小白就是与其一起诈骗老板宝石的人。原某辨认出邰乔良就是和龙秋和一起拿其宝石的人,辨认出胡小白是龙秋和的老婆。黄某辨认出龙秋和就是从其店里拿走原某代卖宝石的人。10、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龙秋和家中卧室搜查出三小袋、一大袋原石。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镁铝石榴石半成品36颗,石榴石原石1.36斤,已加工石榴石19颗,石榴石大颗成品一颗等物品。12、照片证明:上述被扣押的物品照片。13、手机短信截图证明:龙秋和手机短信内容:“我已看了,明天我汇2万元过来,货一定要干净。”以及龙秋和给亲戚发送邰乔良银行账户的短信。14、蚌价证鉴(2016)368号《关于被骗石榴石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明: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没有实物的被骗(盗)宝石绿碧玺坯料,拉沙弗莱坯料,红宝石坯料的价格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对实物镁铝石榴石、半成品及成品、作出鉴定共计人民币3377元,公安机关对涉案但无实物的石榴石因无法鉴定,故未提交鉴定。15、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明:其有一个宝石加工坊。2015年5月份,其招聘龙秋和到加工坊工作,6月份,龙秋和又喊了邰师傅一起加工宝石。7月22日上午,龙秋和讲有老板要订宝石成品和坯料,次日先打2万元定金。还给其看了他手机上的订货短信。龙秋和讲他必须晚上加班才能完成客户的要求。其挑出2250克镁铝石榴石原石,325克拉镁铝石榴石成品,三颗绿碧玺成品,一颗极品镁铝石榴石成品,1.5克拉拉沙弗莱坯料,一颗红宝石原石,一颗蓝碧玺坯料留给了龙秋和。23日10时许,其发现龙秋和一家三口和邰师傅不见了,留的宝石也不见了。宝石平时都是其保管的,上班时其将宝石带到加工坊,下班时其再把宝石带走放到华海玉器城10号楼2单元402室的保险柜里。被拿走的宝石一共价值174650元。16、被害人原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明:其与邵某合伙做珠宝生意,招聘龙秋和与邰师傅加工珠宝。2015年7月中旬,龙秋和骗其们讲有老板急要切割好的宝石坯料,需要晚上加班,其将2250克镁铝石榴石原石,325克拉镁铝石榴石成品,三颗绿碧玺成品,一颗极品镁铝石榴石成品,1.5克拉拉沙弗莱坯料,一颗红宝石原石,一颗蓝碧玺坯料给了龙秋和,这些宝石都是当着龙秋和的面用电子秤称的,价值17至18万元左右。当晚龙秋和与邰师傅拿着宝石原料跑了。2015月6月份,龙秋和瞒着其和邵某将其们放在商之都寄卖的一批宝石成品拿走,这批货包括镁铝石榴石成品和铁铝石榴石成品,一共130克拉左右,还有2颗绿碧玺,共5克拉左右。镁铝石榴石成品按照80元1克拉,铁铝石榴石成品按照120元还是150元1克拉,其记不清了,绿碧玺280元1克拉。当初其与商之都黄老板谈价格时龙秋和也在场,他也参与谈价格了。公安机关扣押龙秋和的物品中编号3是其被骗的宝石,邰乔良家人交出的物品均是其被骗的宝石。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邰乔良是其妻弟。2016年春节后,邰乔良将一包东西放在其家,他讲是在蚌埠打工攒下来的料。1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蚌埠商之都商城金荣珠宝翡翠镶嵌店工作。2015年6月左右,原某和一个男的到其店里跟其谈一批宝石让其代卖的生意,过了一个月左右,这个男的和一抱小孩女的到其店里问这批宝石卖了没有,其讲卖不动,他就讲宝石他要带走,其以为他和原某是合伙人就把宝石给这个男的了。2015年8、9月份原某到其店里,其才告诉原某寄卖的宝石都被这个男的带走了,其才知道宝石被这个男的拿跑了。有一百克拉的宝石,有石榴石,还有两个绿碧玺等。当时按照宝石大小不同,小的一克拉80元,大的一克拉120元,总价值10000元左右。19、被告人龙秋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5月份,其被原某招聘到蚌埠加工宝石,同年6月份,其又介绍邰乔良来蚌工作。其与妻子胡小白(在逃)、孩子和邰乔良一起住在宝石加工坊。每天早晨,原某他们把宝石原石带到加工厂,把原石给其和邰乔良加工,在下班时,原某他们在把这些宝石原石及加工好的宝石再带走。每次都进行清点。7月份,因其缺钱就想把原某的这些宝石拿走,自己加工自己卖。其与邰乔良商量时,其妻子胡小白也在场,知道这件事。7月中旬,其跟原某讲广州有个老板想买几公斤切割好的宝石半成品,先打2万元定金。其让李小峰给其发短信,内容为:“我已看了,明天我汇2万元过来,货一定要干净。”其将短信息给原某看,让他把宝石留在店里,让其与邰乔良夜里加班切割。原某留下了2.3公斤镁铝石榴石原石,镁铝石榴石成品60颗,1颗大的镁铝石榴石成品,绿碧玺成品1颗,坯料2颗,拉沙弗莱原石1颗,红宝石原石1颗,蓝碧玺1颗。其分得1.6公斤镁铝石榴石原石,35颗镁铝石榴石成品,绿碧玺成品1颗,坯料2颗,拉沙弗莱原石1颗,红宝石原石1颗,蓝碧玺1颗。邰乔良分得0.7公斤镁铝石榴石原石、25颗镁铝石榴石成品,1颗大的镁铝石榴石成品。其让妻子胡小白叫了一辆出租车,并让胡小白向她姑姑借了2000元作为路费,钱是打到邰乔良的银行卡里的。2016年6月底左右,其从商之都一楼的一家珠宝行拿了一批原某寄卖的宝石,有120多克拉的镁铝石榴石成品,两个绿碧玺成品,共4克拉。其和原某一起到商之都跟珠宝行老板谈过生意,老板认识其,以为其和原某是合伙做宝石生意的,他讲宝石不好卖,让其拿回去。其将上述宝石拿回来后没有给原某,自己隐匿起来了。其通过吴前发将其在商之都拿回来的120多克拉镁铝石榴石成品卖了6000余元,2个绿碧玺成品卖了500元,1公斤镁铝石榴石原石卖了3100元,35颗镁铝石榴石成品卖了2400多元,绿碧玺坯料2颗,成品l颗卖了700多元,共得款12700余元。钱都被其花掉了。从其家中扣押的石榴石3(照片)是其骗原某的。20、被告人邰乔良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6月份,其通过龙秋和介绍到蚌埠给原某打工,干宝石加工工作。7月份,龙秋和夫妇与其商量拿老板的宝石走,自己卖钱。龙秋和就骗老板讲有客户要购买宝石,让老板把宝石交给其们加工。老板同意了并把一些宝石交给龙秋和。等老板走后,其们在加工作坊分的宝石,其分得1斤多未加工的镁铝石榴石原石,加工过的镁铝石榴石原石30颗左右,还有一颗30多克拉镁铝石榴石半成品,后到深圳加工完成。其分的宝石都放在其姐家,没有卖。分过宝石后,龙秋和老婆先出去找的出租车来接其们,大家一起跑的。龙秋和老婆让人把钱打到其银行卡上,龙秋和夫妇就是用这个钱跑路的。平时老板上班时将宝石拿到加工坊,与龙秋和清点后进行加工,下班时老板清点后拿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秋和、邰乔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即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的直接方式是秘密窃取亦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中,被告人龙秋和通过虚假短信使被害人误以为有人要购买宝石,继而将平时下班后带回家的宝石留在加工坊交给两被告人进行加工即被害人是由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之后将财物“自愿”交给两被告人。诈骗罪中受骗者的处分行为只要是使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可,不要求有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本权的意思表示。故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邰乔良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龙秋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隐瞒了拿回寄卖物品的事实,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龙秋和陈述的其诈骗所得物品出售价格与被害人陈述的物品价格差距较大,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犯罪数额。故被告人龙秋和的犯罪数额为16077余元,被告人邰乔良的犯罪数额为9577余元。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邰乔良所分得的赃物全部被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秋和所分得的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秋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邰乔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镁铝石榴石50克(5×7mm原石),镁铝石榴石702克(6×8mm原石),36颗(根)镁铝石榴石半成品(6×8mm,未加工打磨),19颗镁铝石榴石成品(5×7mm,2.0ct),1颗镁铝石榴石成品(8.95ct),由公安机关负责返还给被害人原震东等人;
四、责令被告人龙秋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余元,返还给被害人原震东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 煜
审 判 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