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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921号

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伟、李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伟,李永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921号

原告: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承围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白福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智敏,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伟,男,住承德县。

被告:李永泉,男,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李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黄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