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921号
原告: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承围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白福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智敏,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伟,男,住承德县。
被告:李永泉,男,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李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路路通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黄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