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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338号

孙宜胜与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宜胜,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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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338号

原告:孙宜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住所地淮北市石台镇。组织机构代码85084778-5。

负责人:王兰国,该矿矿长。

原告孙宜胜与被告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孙宜胜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宜胜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宜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宜胜负担。

审 判 长  王 慧

审 判 员  霍园园

代理

审判员  陆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