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268号
原告: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岐粥大道侧(土地名:原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789463036W。
法定代表人:郑进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仪,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鑫汇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一路南侧上京庄园第30号楼1单元,注册号131082000029047。
被告:曾卫斌,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京山县。
原告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鑫汇信建材有限公司、曾卫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