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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8268号

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与三河市鑫汇信建材有限公司、曾卫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三河市鑫汇信建材有限公司,曾卫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268号

原告: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岐粥大道侧(土地名:原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789463036W。

法定代表人:郑进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仪,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鑫汇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一路南侧上京庄园第30号楼1单元,注册号131082000029047。

被告:曾卫斌,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京山县。

原告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鑫汇信建材有限公司、曾卫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