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异41号异议
申请人:董忠,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齐河县。异议
申请人:赵芹芹,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朱雪芳,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仓山县。申请人董忠、赵芹芹对被申请人朱雪芳执行异议一案,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提异议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董忠、赵芹芹称,(2015)齐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确定义务,赔偿申请人赔偿金,但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查封了申请人儿子的账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查封无法无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鲁1425执987号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在董保明账户的赔偿款的查封。经查明,申请人董忠、赵芹芹之子董保栋于2015年7月14日2时50分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与张绍国所驾驶的鲁M×××××/ML227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董保栋、李贝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朱雪芳受伤。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齐河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董保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绍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朱雪芳、李贝贝无责任。董保栋死亡后其父母董忠、赵芹芹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齐河县人民法院以(2015)齐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董忠、赵芹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17024.40元。受害人朱雪芳在事故发生后诉至法院请求董忠、赵芹芹赔偿经济损失。齐河县人民法院以(2015)齐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董忠、赵芹芹在继承死者董保栋遗产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朱雪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49719.74元。执行异议审查中异议人董忠、赵芹芹明确放弃对董保栋个人遗产的继承。2016年8月3日,我院作出(2016)鲁1425执9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赔付权利人董忠、赵芹芹在董保明名下的赔偿款26万元。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所赔偿董保栋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不是对死者董保栋生命的赔偿,是因侵害死者的生命权而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申请人董忠、赵芹芹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异议人董忠、赵芹芹所提异议成立。解除对董忠、赵芹芹所享有的董保栋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保险赔偿款26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宰 涛
审 判 员 :苏士芳
人民陪审员 : 胡 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卫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