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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483号

姜继中与姜金树、程群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姜继中,姜金树,程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2483号

原告:姜继中,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汪德文,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系原告姐夫。

被告:姜金树,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告:程群英,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原告姜继中与被告姜金树、程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代偿给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65000元整,并自代偿日2014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姜继中委托代理人汪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金树、程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4日、2013年3月15日,两被告向开化县农村信用社池淮信用社共借款100万元。该笔借款由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姜继中签订《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反担保协议》、《汪德文联保小组解散协议》。后,由于两被告未按期归还信用社借款,造成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014年6月6日,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向开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等七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同年7月21日,案件经审理作出(2014)衢开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原告姜继中在九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书生效后,2014年9月25日原告向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代偿款本息65000元。但至今,原告向两被告追偿无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姜金树、程群英共同归还原告姜继中代偿给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65000元,并自代偿日2014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本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姜金树、程群英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佳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