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2414号原告上海勘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桥金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曹燕娜,职务不详。被告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严夏,职务不详。被告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严夏,职务不详。被告海上阿叔黄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严夏,职务不详。被告上海海上阿叔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严夏,职务不详。被告上海梯维梯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魏婷婷,职务不详。被告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李伯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琥金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宝川,职务不详。被告成都财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饶明星,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勘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海桥金控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海上阿叔黄浦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上阿叔酒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梯维梯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中琥金控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成都财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海上阿叔黄浦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上阿叔酒家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因本案涉嫌犯罪,坚决要求本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天津海桥金控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犯罪,且本案涉及的事实与被告天津海桥金控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同一法律事实,故依法将本案移送相关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勘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懿清
审 判 员 吕山聆
人民陪审员 顾远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闵剑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