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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556号

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岩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岩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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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住宅小区四期S02#商服楼三层3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98727-0。法定代表人公维印,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岩松,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306211979********。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岩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2215元。被执��人自动履行2215元,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江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