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根,男,汉族,1952年9月4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26433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由本院提出评估、拍卖。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520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