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94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
主要
负责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金太狼娱乐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新胜路***号。
主要
负责人:钟焕良,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宁波市江北区金太狼娱乐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约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龚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