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3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兵,局长。委托代理人涂红、杜航,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昌林,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重庆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已履行(渝北)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渝北)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董莉萍
代理
审判员 李旻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