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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审380号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昌林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昌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3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兵,局长。委托代理人涂红、杜航,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昌林,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重庆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已履行(渝北)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渝北)安监管罚〔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董莉萍

代理

审判员  李旻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