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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初587号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87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3900-X。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中和村中和新街*****号。经营者:刘旭东。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旭东糖果杂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晔

代理

审判员  黄萍萍

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林恩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