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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5545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伊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伊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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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54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3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6号街坊300号。法定代表人党挨,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焕有,男,鄂尔多斯市东胜��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翠荣,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王伊萍,公民身份号码×××,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伊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10月10日至2016年6月26日的物业服务费919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