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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915-1号

陈广林与梁建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广林,梁建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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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915-1号

申请执行人:陈广林,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梁建全,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陈广林与被执行人梁建全、第三人陈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广林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建全所有的4312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梁建全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