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349号
原告:梁强伟,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随县人,住随县。
被告:高正,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随县人,住随县。
原告梁强伟与被告高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梁强伟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强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