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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1349号

梁强伟与高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梁强伟,高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349号

原告:梁强伟,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随县人,住随县。

被告:高正,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随县人,住随县。

原告梁强伟与被告高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梁强伟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强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