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云0702民初648号
原告:周旭光,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现住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经济开发区桃源路**号*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宋祥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育峰,男,1988年5月6日生,大学文化,汉族,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周旭光诉被告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承包合同,由原告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承包经营位于丽江市古城区五一街王家庄巷10号唐家阁客栈,在此承包经营期间,该院内一棵石榴树枯死。201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唐家阁客栈承包到期协议,双方约定:承包期限已到,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保证金及石榴树围栏修理费共计10800元,于2016年5月4日先行支付70000元,剩余30800元就石榴树枯死事宜处理后再行支付,最晚于2016年6月30日前;就石榴树枯死事宜,原、被告同意经古管局介入协调确定该树死因,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中属于原告责任的则由原告承担围栏修理费800元及后续处理而产生的赔偿损失,损失金额在上述30800元内扣除,如是其他原因则由被告向原告全额支付30800元,并承担全部责任损失及上述800元。2016年6月16日,被告就石榴树枯死向客栈房东方唐丽星、唐丽红、唐丽国赔偿3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唐家阁客栈承包剩余押金及唐家阁客栈石榴树围栏维修费30800元,庭审中双方表示愿意各自承担一半损失。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被告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周旭光15400元。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为285元,由原告周旭光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李晓梅
审 判 员 和立华
人民陪审员 梁中华二O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