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4民初1132号之三

赵某某与张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132号之三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已于2016年9月29日撤回起诉,故应解除对被告张某某名下所有的豫B×××××号车辆的查封或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某名下所有的豫B×××××号车辆的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天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