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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会明、陈春华、郎洪福、郭洪艳、赵伟和、郭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苏会明,陈春华,郎洪福,郭洪艳,赵伟和,郭红丽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9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定代表人万志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会明,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五台子乡。被执行人陈春华,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五台子乡。被执行人郎洪福,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被执行人郭洪艳,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被执行人赵伟和,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被执行人郭红丽,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会明、陈春华、郎洪福、郭洪艳、赵伟和、郭红丽(2016)辽0124执99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会明、陈春华、郎洪福、郭洪艳、赵伟和、郭红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