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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128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池坤和、谢鑫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池坤和,谢鑫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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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12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汇源路北侧汇润.熙岸尚城铺面513号。

负责人:黄培潮,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武通,系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

被告:池坤和,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谢鑫涛,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诉被告池坤和、谢鑫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池坤和已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黄望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陈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