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宏达,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系信用联社张相分社主任。被执行人董忠,男,1976年4月22日生,户籍地:调兵山市。被执行人沈阳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组织机构代码:58939552-6。法定代表人王英奇,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公证处(2016)西证经字第35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忠、沈阳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董忠、沈阳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忠、沈阳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忠、沈阳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忠在向申请执人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时,用被执行人沈阳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XXX镇XX花园的住宅楼和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西字第XXX**号、房权证西字第XXX**号、房权证西字第XXX**号)做贷款抵押。现住宅楼和一处商业用房已出售他人。只剩一处商业用房(门市楼,产权证号:房权证西字第XXX**号)。本院委托铁岭陆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382481.00元(祥见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对该评估价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阳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XXX镇XX花园X幢XX号1-2层的商业用房(门市楼,产权证号:房权证西字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德丰
审判员 张百合
审判员 田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洪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