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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民初421号

郭万虎、康晓云与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万虎,康晓云,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421号原告郭万虎,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荥经县。原告康晓云,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址同上。被告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第二段**号。

原告郭万虎、康晓云诉被告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郭万虎、康晓云诉被告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