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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505号

颜桂芳、颜老六等与XX、蒋登照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桂芳,颜老六,颜忠平,XX,蒋登照,石嘴山市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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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1505号

原告:颜桂芳,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颜老六,男,1979年10月1���出生,汉族,打工,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颜忠平,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XX,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被告:蒋登照,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祥,住银川市。

被告:石嘴山市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南金山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虎,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丽景街塞上凝聚力29-8号营业房。

负责人:何永群,职务不详。

原告颜桂芳、颜老六、颜忠平与被告XX、石嘴山市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园房地产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蒋登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颜桂芳、颜老六、颜忠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登照、东阳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智园房地产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桂芳、颜老六、颜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84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蒋登照挂靠在被告东阳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承建被告智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花样年华”工程,并将该工程的2号楼、4号楼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了被告XX,被告XX雇佣原告等人从事木工工作。2015年10月30日被告XX给原告出具了工资表,因该笔款项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XX、智园房地产公司、东阳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蒋登照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XX、智园房地产公司、东阳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蒋登照未到庭,视为其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的放弃。本院认证,工资表与考勤表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均无关联性,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0日被告XX给原告颜桂芳、颜老六、颜忠平出具了工资表,载明其欠原告颜桂芳、颜老六、颜忠平工资共计78490元。因该笔款项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颜桂芳、颜老六、颜忠平为被告XX提供劳务,被告XX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XX支付劳务工资的请求成立,本���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智园房地产公司、东阳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蒋登照承担付款,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上述被告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智园房地产公司、东阳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蒋登照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支付原告颜桂芳、颜老六、颜忠平劳务工资784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颜桂芳、颜老六、颜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XX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洋

审判员黎坤

人民陪审员沈丽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尤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