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006号罪犯汤海波,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海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海波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33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