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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终364号

上诉人肃北银玄煤矿与被上诉人神木县君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王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肃北银玄煤矿,神木县君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王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北银玄煤矿。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牛圈子。

负责人:吕佳明,该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鹏,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木县君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滨河路铧山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琦,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琦,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肃北银玄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县君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王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肃北银玄煤矿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67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

审判员  白 莉

代理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