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行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捉马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俊平,职务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小慧,男。委托代理人岳舒平(系岳小慧姑母)。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佩琴,山西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因与被上诉人岳小慧强制隔离戒毒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2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以案情出现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岳小慧因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将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行为变更为社区戒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以案情出现变化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岳小慧因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在二审期间变更了原行政行为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岳小慧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共计100元,由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被上诉人岳小慧各承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张伟卫
审判员 赵学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琳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