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衢州市江河水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工业园区新叶东路1号。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公安路3号。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江河水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