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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监1号

刘华基与陈钢、陈幸所有权确认纠纷2016民监1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丁倩宜,刘华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监1号

原审

原告:丁倩宜(曾用名丁明),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

被告:刘华基,住广州市。原审原告丁倩宜与原审被告刘华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3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海明

审判员  林 敏

审判员  蔡海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诗琪罗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