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监1号
原审
原告:丁倩宜(曾用名丁明),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
被告:刘华基,住广州市。原审原告丁倩宜与原审被告刘华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3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海明
审判员 林 敏
审判员 蔡海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诗琪罗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