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洪宝峰。被执行人甘聪明。被执行人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珠浦村。法定代表人许志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宝峰与被执行人甘聪明、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