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行字第998号

洪宝峰与甘聪明、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宝峰,甘聪明,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洪宝峰。被执行人甘聪明。被执行人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珠浦村。法定代表人许志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宝峰与被执行人甘聪明、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