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2248号
申请人:王小忠,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龚恒英,女,生于1980年3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王小忠与被申请人龚恒英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小忠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恒英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王小忠以其名下存款100000元及担保人张宝红名下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X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忠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龚恒英名下200000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二、对申请人王小忠提供担保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00000元(账号为: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
三、对担保人张宝红提供担保的所有人为张宝红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X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房权证号:宝鸡市房权证金台区字第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千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