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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财保48号

李建校、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校,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财保48之一申请人李建校。被申请人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德福机构代码证号:700103713.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冀0526财保48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李建校申请撤销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毛仁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