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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2663号

阮康虎与王一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阮康虎,王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2663号

原告:阮康虎。

被告:王一平,浙江龙游人。

原告阮康虎为与被告王一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阮康虎诉请:要求被告王一平支付劳务报酬1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一平因经营需要,多次雇佣原告阮康虎为其击鼓演出,经双方结算,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1700元,期间被告支付24100元,尚欠176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一平支付原告阮康虎劳务报酬1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王一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燕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