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910号
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5号中铁会园饭店103号。
法定代表人:杜秀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公司职员。
被告:商印贵。
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印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印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晓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