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879号
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号航天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绿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倪川。
被告:威远县怡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林霞。
被告:倪川,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林霞,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绿清贸易有限公司、威远县怡都贸易有限公司、倪川、林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1432元,由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岩林
人民陪审员 马 毅
人民陪审员 罗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彦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