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之钦,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海林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许恒旺,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杨庆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之钦与被执行人冠县海林商砼有限公司、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在先查封法院处理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胡洪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如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