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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371号之一

郑之钦与冠县海林商砼有限公司、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之钦,冠县海林商砼有限公司,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之钦,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海林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许恒旺,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杨庆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之钦与被执行人冠县海林商砼有限公司、冠县海林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在先查封法院处理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胡洪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如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