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408号原告王世尊,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刁登臣,男,43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薛伟,女,27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尊诉被告刁登、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世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刁登臣、薛伟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月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