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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408号

王世尊与刁登、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世尊,刁登臣,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408号原告王世尊,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刁登臣,男,43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薛伟,女,27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尊诉被告刁登、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世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刁登臣、薛伟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月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