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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600号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志琴、朱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志琴,朱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600号

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

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该公司职工。

被告:柳志琴。

被告:朱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志琴、朱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借款本息已全部结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迎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