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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3591号

张红芹申请执行于国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红芹,于国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59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芹,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被执行人于国顺,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张红芹申请执行于国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红芹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5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