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59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芹,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被执行人于国顺,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张红芹申请执行于国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红芹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5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