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02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闫丽,女,回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252元,未付执行标的44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相逢
代理
审判员艾尼瓦尔
代理
审判员阿尔曼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阿依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