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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151号

张闪光与杨光明、李小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闪光,杨光明,李小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151号

原告:张闪光。

被告:杨光明。

被告:李小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闪光诉被告杨光明、李小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闪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闪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