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151号
原告:张闪光。
被告:杨光明。
被告:李小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闪光诉被告杨光明、李小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闪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闪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
张闪光与杨光明、李小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151号
原告:张闪光。
被告:杨光明。
被告:李小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闪光诉被告杨光明、李小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闪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闪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