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2485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515-6。
主要
负责人:郑作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继洁,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杨继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6年3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3665.72元、利息4138.83元、滞纳金3833.02元,共计61637.57元;以及从2016年3月7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收。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杨继洁拖欠信用卡款项未依约归还。庭审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表示起诉后被告杨继洁有偿还部分款项,截至2016年9月6日,尚欠本金53055.72元,利息10356.27元,滞纳金22430.82元。被告杨继洁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信用卡卡号:62×××25。信用卡种类:广发银行信用卡。利息计收标准: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计收标准: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9月6日,尚欠本金53055.72元,利息10356.27元,滞纳金22430.82元。
本院认为,杨继洁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继洁持卡透支消费,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项给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其欠款的具体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交易明细予以证实,且杨继洁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杨继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杨继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9月6日,尚欠本金53055.72元,利息10356.27元,滞纳金22430.82元,以及从2016年9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杨继洁负担(被告杨继洁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睿
代理
审判员 张剑峰
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滕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