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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2158号

刘从宽与王卯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从宽,王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158号原告刘从宽,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王卯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宽与被告王卯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刘从宽负担。

审 判 长  罗维涛

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