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158号原告刘从宽,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王卯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宽与被告王卯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刘从宽负担。
审 判 长 罗维涛
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