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02967号
原告:贺咸通。
被告:林加仙。
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咸通与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加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咸通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咸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咸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0元,减半收取13660元,由原告贺咸通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邱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