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世柱,男,1963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世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雪丽、被告人马世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马世柱驾驶皖M×××××轻型自卸货车在凤阳县武店镇前郢村路段超车时,迎面与金某驾驶的皖M×××××(皖C×××××挂)半挂车相撞,造成马世柱、皖M×××××轻型自卸货车乘车人朱某甲、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世柱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世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马世柱已与金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金某、被害人朱某甲、王某其他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世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病历、身份证、谅解书、收条、补偿协议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凤阳县武店镇山马村村委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6)痕迹鉴字603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平司鉴(2016)醇检字第477、478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公交认字(2016)第0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世柱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世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世柱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世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魏晓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孙恒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