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4151号
原告:常熟市新弘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白莲村。
法定代表人:许强。
委托代理人:牛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婷,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红生。
被告:费良珍。
原告常熟市新弘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费红生、费良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戴卫忠、
代理
审判员吴岩、
人民陪审员祝永昌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新弘化纤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牛伟、冯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红生、费良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新弘化纤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64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3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3年左右开始有贸易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化纤加弹丝,每次供货都有送货单,送货单都是滚动连续的,截止到最后一次0000304号送货单的显示时间未2015年2月7日,被告总共结欠原告货款676433元,之后被告陆续累计向原告支付570000元,目前尚欠货款106433元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讼来院。被告费红生、费良珍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费红生在2013年左右开始有贸易往来,原告向被告费红生提供化纤加弹丝,每次供货都有送货单,送货单都是滚动连续的,即后一份送货单都是在前一份送货单的基础上计算已付款和尚欠款项,截止到最后一次2015年2月7日的0000304号送货单,被告费红生总共结欠原告货款676433元。之后被告费红生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累计570000元,目前被告费红生尚欠货款106433元未还,原告遂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费红生、费良珍二人于199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截至2015年8月11日二人仍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信息、对账函、送货单、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费红生接受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未及时履行货款106433元,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被告费红生与原告常熟市新弘化纤有限公司自2013年左右开始有贸易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化纤加弹丝,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显示,原、被告最后一次的交易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7日,因此,原、被告交易时间在被告费红生、费良珍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被告费红生、费良珍应共同承担该笔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以年息6%的1.95倍为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费红生、费良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费红生、费良珍给付原告常熟市新弘化纤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6433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以结欠货款人民币106433元为基数,以年息6%的1.95倍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383元,由被告费红生、费良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戴卫忠
代理
审判员 吴 岩
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星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