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被执行人刘永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028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永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永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刘永才(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12×××36的存款人民币183460.3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翁金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