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349号原告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钢,住乌海市海南区。委托代理人张有才,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韩瑞,男,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丽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