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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9611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611号

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薛某(系原告之母),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李某乙,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冯国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路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