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104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代表人:刘友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良健,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职员。
被告:邹旺根,男,汉族,户籍地宁化县,住所地宁化县。
被告:张雷兴,女,汉族,户籍地宁化县,住所地宁化县。
被告:三明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旗洪,负责人。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与邹旺根、张雷兴、三明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以与邹旺根、张雷兴、三明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负担。
审判员 池新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玉萍 来自